中國易學文化研究院章程
时间:2021-10-07来源: 作者: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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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易學文化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“中國易學文化研究院”为本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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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易學文化研究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“中國易學文化研究院”为本机构的法定名称(以下简称研究院)。为规范研究院的活动,特依据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研究院是社会团体,由热心于佛道儒国学文化传承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。
第三条 研究院所从事的一切活动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现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研究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坚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的原则,以党的十八大确定的“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”的方针为指导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“中国梦”贡献力量。
第五条 研究院通过组织开展佛道儒国学文化的研究、培训、交流和推广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,以弘扬社会正能量和正思维,净化人文环境,构建和谐社会。
第六条 研究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——国家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——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。
第七条 研究院常设机构驻址:河南省郑州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
(一)组织开展对佛道儒国学文化的研究和有关遗产的发掘、整理、收集等工作。
(二)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佛道儒国学文化讲座、论坛、笔会、书会、研讨会、成果展等有关活动。
(三)加强与海内外、国内外佛道儒国学文化组织和人员的联系、交流,掌握动态、汇集资料、推介成果、促进发展。
(四)组织佛道儒国学文化潜能的开发,推动佛道儒国学文化产业的发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研究院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加入研究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研究院章程,热爱研究院业务,有加入研究院的意愿;
(二)在研究院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基础,且身体状况良好;
(三)经一名会员介绍并填写入会登记表。
(四)经研究院批准同意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研究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研究院有关活动的参与权;
(三)对研究院工作的批评、建议、监督权;
(四)获得研究院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研究院的章程,执行研究院的决议;
(二)维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和组织团结;
(三)完成研究院交办的工作任务;
(四)向研究院汇报研究情况、提交研究成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院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,经研究院表决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根据研究院院长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研究院的工作报告和账务报告;
(四)决定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经研究院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十八条 设立研究院,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院开展工作。研究院的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。
第十九条 研究院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根据十名以上会员的联名提名,选举和罢免院长;
(三)根据院长的提名,选举和罢免执行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;
(四)决定聘任或解除顾问、名誉院长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;
(八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九)制定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;
第二十条 研究院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设常务研究会,由院长、执行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对研究院负责,并在研究院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、二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研究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设院长一人。院长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研究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重大财务收支凭证。
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设执行院长一人、副院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,协助院长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执行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工作计划;
(二)受院长委托,做好有关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副院长根据分工做好所分管的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报研究院决定;
(二)主持起草章程或章程修正案、研究院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和有关材料;
(三)负责研究院印鉴的管理和使用;
(六)处理研究院的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
第三十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支持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会员会费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经费的主要用途:
(一)组织开展有关活动;
(二)奖励会员优秀成果;
(三)资助会员出版专著;
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理事会资产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章程的修改,须经研究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研究院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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